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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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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TFDA

1. GMP
協助國內製造廠申請,包含後續查廠及驗證
法規依據:根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製造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
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2. QSD
協助國外製造廠申請

法規依據:根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製造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3. TFDA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作業程序



GMP/QSD

TFDA registration

GMP (QMS)

GMP (QMS)

法規依據: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就場所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前項準則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免取得製造許可。


申請方式: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資料送件至本署辦理。詳細申請作業流程請參考國產醫療器材QMS稽核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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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查廠:

製造許可(認可登錄函)有效期為3年,若到期且繼續製造生產者,請申請後續查廠。按照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之6個月前至12個月間主動提出申請,同樣填寫申請書並準備相關資料送件。後續檢查之許可範圍,得依業者之申請維持原許可範圍,亦可同時減少或增加項目,申請方式同樣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資料送件。

 

許可項目及作業內容變更:

 依據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許可項目及作業內容變更之申請及檢查程序準用該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可與後續檢查案件同時提出,申請方式同樣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資料送件。

 

申請費用(依據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1. 國內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其後續管理檢查:新臺幣六萬元。

2.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新臺幣三萬元。

 

檢附文件:

1. 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QMS)檢查申請書正本 2份。

2. 工廠登記證影本1份。

3. 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1份。

4. 製造廠品質手冊1份。

5. 原製造許可(認可登錄函)影本1份(後續檢查案件須檢附)。

 

或使用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申請平台 提出申請。(依各案件上傳狀況,仍有部分文件需紙本檢附,請參考申請書最後「應檢附資料」欄位內說明。)

 

注意事項:

據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78條,製造業者僅生產附表所列醫療器材品項者,應就其生產之每一類型或系列分別建檔,並實施紀錄管制、申訴處理及矯正與預防措施。前項業者,除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外,不適用第二章至前章之規定。


QSD

QSD

國外製造廠申請

TFDA【發布日期:2011-01-06】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法規依據:根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製造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下載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資料送件至本署辦理,通過後核發製造廠符合優良製造規範認可登錄函。

後續查廠:認可登錄函有效期為3年,若到期且繼續製造生產者,請申請後續查廠。按照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主動提出申請,同樣下載申請書並準備相關資料送件。



檢附文件
1. 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符合優良製造規範申請書 2份。(見附件)
2. 製造廠品質系統文件1份。
3. 驗證合格登錄證書(Ex:ISO13485)影本1份。
4. 原認可登錄函正本(後續檢查案件須檢附)。

注意事項
1. 無需申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品項,請參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二」。(自103年3月11日起,第一等級列屬「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二」未滅菌或不具量測功能品項之醫療器材,其製造業者,須符合GMP(「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編:第三章 精要模式)相關規定。)
2. 有關藥物製造業者之實施檢查及申請檢查,請參照「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3. 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符合優良製造規範申請書(英文版)僅供國外製造廠準備文件時參考,送件時請以中文版申請書為準。
4. 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符合優良製造規範申請書  3 7-3 9上市後程序之審查原則,請詳檔案下載